手拉手”騙提公積金 終是“竹籃打水一場空”
——揭秘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黑產犯罪記
作者:張瑜 梁瀚偉
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執(zhí)行時,法院通過執(zhí)行被執(zhí)行人的住房公積金,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執(zhí)行難題。但一些不法人員利用這一執(zhí)行舉措,做起了通過虛假訴訟套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“生意”。虛構債務糾紛,然后通過虛假訴訟套取住房公積金,已形成了一條黑色產業(yè)鏈,而鏈條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續(xù)費,最高達到套取資金的8%。
相某因他人欠錢未還,通過起訴后申請法院執(zhí)行欠款人的公積金賬戶,彌補了他的損失,他便從中獲取了一條“發(fā)財之道”,即通過虛假訴訟幫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積金,收取一定的手續(xù)費。
2019年4月,相某開始試水這一“發(fā)財之道”。杜某在某單位上班,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近13萬元的資金,但因為不符合提取條件,一直無法提取。聽說相某能通過打“假官司”的形式將住房公積金套取出來,杜某欣然同意與相某“合作”。
杜某與相某簽訂了一份虛假的借款協議,因杜某無法按時償還到期“債務”,相某將杜某起訴至北京市懷柔區(qū)人民法院。經調解,杜某表示愿意償還到期“債務”,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調解書。還款日期屆滿后,相某立即向法院申請執(zhí)行。法院通過查詢發(fā)現,杜某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有13萬余元,便將這筆住房公積金作為執(zhí)行款,劃到了申請執(zhí)行人相某的銀行賬戶中。相某收到款后,扣除其賺取的手續(xù)費,剩余部分支付給杜某。
初嘗甜頭的相某認為,通過虛假訴訟套取住房公積金,只要當事人不舉報,就沒有法律風險。于是,他開始頻繁“接單”。
相某以同樣的手法,先后19次,套取住房公積金共計人民幣267萬余元,非法獲利人民幣22萬余元。同時伙同被告人王某共實施虛假訴訟犯罪8起,套取住房公積金共計人民幣75萬余元,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?;锿桓嫒死钅彻矊嵤┨摷僭V訟犯罪2起,套取住房公積金共計人民幣52萬余元,非法獲利人民幣7萬元。
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相某、王某、李某以捏造民間借貸糾紛、買賣合同糾紛,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幫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積金,妨害司法秩序,鑒于三被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退繳全部違法所得,自愿認罪認罰,故決定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,最終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,罰金人民幣三萬元;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;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隨案移送的人民幣三十三萬一千一百七十五元,依法予以沒收。
法官說法
虛假訴訟是誠信缺失在訴訟領域最集中的表現形式,通過虛假訴訟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,不僅擾亂了住房公積金的正常管理秩序,侵害了廣大繳存人的權益,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,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。“手拉手”式調解結案,然后通過法院執(zhí)行住房公積金的做法,已經引起司法機關的注意,各地司法機關也開始運用法律武器打擊這種違法違規(guī)亂象。
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,在參加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遵守如實陳述的訴訟義務,不要抱有僥幸心理,不要鋌而走險,切莫打了“假官司”,惹上“真麻煩”。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,對于故意虛假陳述、偽造證據等虛假訴訟行為,一經查實,必將依法懲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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